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《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》。应急预案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。
应急预案提出,按照性质、造成损失、危害程度、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,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:特别重大(Ⅰ级)、重大(Ⅱ级)、较大(Ⅲ级)和一般(Ⅳ级)。
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重大标准需省政府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,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省委、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建议,经批准后,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,负责统一指挥事故处置工作。
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,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,根据事态紧急程度、形势发展需要,各级指挥部可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现场指挥部,靠前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。现场指挥部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,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全力以赴处置事故。
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本地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,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、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,实施风险分级管理;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,及时分析研判掌握食品安全形势,强化风险专项治理,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。
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,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、30分钟内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;省市场监管局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省委、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话报告,40分钟内向省委、省政府书面报告,60分钟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;后续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1次。
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,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;省市场监管局在事发2小时内向省委、省政府书面报告,6小时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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